智火柴油品傳感器分享《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范廢礦物油資源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現予公告。
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項目投資核準(備案)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影響評價、信貸融資、安全監管等工作中應以本規范條件為依據。
一、總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設立的所有類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所稱廢礦物油綜合利用,指對各種工礦機械、車輛、船舶和航空運輸等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廢礦物油,通過采用各種分離工序,獲得達到或接近工業用油品質的潤滑油基礎油、柴油等油品。
二、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三)新建、改擴建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采用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的技術與生產裝備。
(四)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礦物油產生的數量、種類、分布、轉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勵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無害化處置、規模化生產、資源化利用。
(五)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廠區應為集中、獨立的整塊場地,實施了必要的防滲處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
(六)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城市市區及周邊、居民區、療養地、旅游景點等地點不得建立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在上述地點已建的企業應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依法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生產經營規模
(七)已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單個建設項目的廢礦物油年處置能力不得低于1萬噸(已審批的地方危廢中心除外)。新建、改擴建企業單個建設項目年處置能力不得低于3萬噸。
年處置能力依據該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和相應環評批文上批準的數量。
(八)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與處置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實驗設備、公用工程設施及生產輔助設施。
(九)鼓勵對廢礦物油進行集中處置和利用,形成規模效應,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對達不到年處置能力規模要求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引導其合并、轉產。
四、資源回收利用
(十)在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過程中,應對其有益組分進行充分利用,對廢礦物油再生提煉產生的廢氣、廢渣、廢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具備處理條件的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委托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和填埋。
(十一)廢礦物油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要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607-2011)要求。
五、工藝、裝備及能耗
(十二)新建、改擴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要求的節能、環保技術、安全成熟的先進工藝及設備。
(十三)提煉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蒸餾工序推薦采用高真空蒸餾,包括分子蒸餾、薄膜蒸發、減壓蒸餾等方法。
(十四)再生潤滑油基礎油的后精制工序鼓勵采用溶劑精制或加氫精制,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強酸精制工藝。
(十五)廢礦物油提煉再生潤滑基礎油綜合能源消耗應低于900千瓦時/噸。
(十六)項目建設中采用的各種材料、裝備要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對屬于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危險化工工藝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六、環境保護
(十七)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資質,并嚴格執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十八)新建、改擴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九)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應當同步配套尾氣凈化處理裝置。尾氣排放必須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十)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必須建有廢水處理裝置或委托有廢水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鼓勵實現廢水循環利用;廠區內管網建設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有廢水處理設施的企業應建立事故應急池;廢水排放應當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二十一)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必須建有廢渣貯存設施,廢渣自行處理的,處理設施必須與主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廢渣委托處理的,受托企業必須具有該類廢物處理的經營資質和能力,鼓勵廢渣循環利用。
(二十二)對于廢礦物油處置設備中噪音污染大的須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應當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七、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二十三)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和專職檢驗人員,健全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保證檢驗數據完整,并且具有鑒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檢驗、檢測設備。
(二十四)再生潤滑油基礎油、再生燃料油的產品質量標準,參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相關產品主要指標執行。
(二十五)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保存加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與輔料、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客戶材料等相關信息。
(二十六)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及職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八、安全生產
(二十七)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并使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十八)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檢查制度。
(二十九)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有安全防護與防治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器材與設備,避免在生產過程中造成人員傷害。對可能產生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區,應配備職業病防護設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十)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各項規定。生產廠房、倉庫、堆場等場所的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生產與使用溶劑的生產區域應符合相關防火、防爆的要求。
(三十一)生產區、裝卸區、原料、產品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存放區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設置警示標志。
(三十二)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九、監督管理
(三十三)新建、改擴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項目應當符合本規范的相關要求。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現有廢礦物油綜合利用企業,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十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當地工商、環保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
(三十五)廢礦物油綜合利用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對行業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組織推廣行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規范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估意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和規范管理工作。
(三十六)根據企業自愿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七)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管辦法。
十、附則
(三十八)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十九)本規范條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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